第 06 课|职业病防治法 + 劳动法(劳动保护)
> 日期:2026-08-17 | 目标:职业病防治"单位全责"+ 女职工/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数字
一、职业病防治法核心
职业病: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
用人单位责任(口诀:申报测告训检档)
1.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
2. 定期检测评价
3. 书面告知劳动者危害
4. 职业卫生培训
5. 体检(上岗前/在岗期间/离岗时,费用单位承担)
6.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
防护设施"三同时";超标岗位设警示标识;提供合格防护用品
劳动者权利:培训、体检结果知情、拒绝无防护作业、离岗索取监护档案复印件(单位如实无偿提供)
二、劳动法特殊保护
女职工
不得安排:矿山井下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、孕期禁忌劳动
产假:国家规定基础产假 98 天(各地另加奖励假)
不得因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工资或解除合同
未成年工(16–18 周岁)
不得安排:矿山井下、有毒有害、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、繁重体力劳动
须定期体检
三、工时与加班
标准工时:每日不超 8 小时、每周不超 40 小时
加班限制:一般每日不超 1 小时;特殊原因不超 3 小时,每月不超 36 小时
四、高频判断
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劳动者出?错,单位出
未成年工指未满 16 周岁?错,16–18 周岁
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延长加班时间?错,有法定上限